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697號
上訴人(即參加人) 宏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46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所未為之行為而由參加人代為者,不得以牴觸論,故當事人雖未提起上訴,亦可由參加人提起之。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5號判例著有明文可參。故如由前開判例反面解釋,雖當事人不上訴時,必當事人無反對陳述,方得由參加人提起上訴,否則仍屬與所輔助當事人之行為相抵觸。
二、查,上訴人於一審訴訟程序中係輔助被告藍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訴訟參加,又被告藍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院一審判決後,已於民國94年4月28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上訴權(應為捨棄上訴權之誤繕),上訴人於94年58月5日始行提起上訴,顯與其所輔助當事人之行為相抵觸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