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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45號

原告
國立臺北師範學院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周立仁律師
複代理人
邱錦添律師
被告
戊○○○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被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記載,應更正為「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並將上述七十八平方公尺之土地遷讓返還原告」記載,應更正為「並將上述七十八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5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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