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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重勞訴字第九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佰玖拾壹萬柒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