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103號
- 上訴人
- 甲○○
一
丙○○
號
乙○○即邱冠
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1103號確認合資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7,412,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9,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