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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31號

撤銷贈與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蔡世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331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臺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31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