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達律師
- 被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劉溪烈
- 訴訟代理人
- 彭正元律師
林志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