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8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584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良榘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律師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複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遲延利息起算日「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二項中關於遲延利息起算日「93年7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93年6月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84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