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584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良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慧玲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雨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碩松律師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桐律師
- 複代理人
- 毛仁全律師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遲延利息起算日「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二項中關於遲延利息起算日「93年7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93年6月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