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一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一六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上訴人與台北縣中和地政事務所、內政路、甲○○間因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一六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玖拾柒萬玖
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