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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一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一六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上訴人與台北縣中和地政事務所、內政路、甲○○間因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一六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玖拾柒萬玖

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一六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