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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7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慶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日商OSG株式會社 (OSG Corporation,Co.,LTD)因93年度重訴字第73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捌拾捌萬壹仟肆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參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34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