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848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廖湖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重訴字第848號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仟零叁拾柒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壹仟零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