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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9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吳燁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94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即反訴原告
被告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上述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伍項「反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94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