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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9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99號

上訴人
乙○○

              之

        丙○○

              5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十人間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九九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伍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零柒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99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