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汪漢卿

  • 當事人
    宏大拉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九號 聲 請 人 宏大拉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f0 ~t24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四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利仰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仁和分行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參萬柒仟玖佰壹拾柒│SA九二一0一七│ │ │ │ │ │ │元 │八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