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四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四六號
- 聲請人
- 宇敦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本)票號碼 │備考││號│ │ │ │ │ │ │├─┼─────────┼─────────┼───────────┼─────────┼────────┼──┤│1│耀勝貿易有限公司 │台北銀行敦化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 │陸萬貳仟元 │TH四0四五五六│ ││ │劉耀勝 │ │ │ │二 │ │├─┼─────────┼─────────┼───────────┼─────────┼────────┼──┤│2│耀勝貿易有限公司 │台北銀行敦化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參仟壹佰元 │TH七六五一五四│本票││ │劉耀勝 │ │(到期日九十二年十月 │ │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