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四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四六號

聲請人
宇敦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本)票號碼 │備考││號│ │ │ │ │   │ │├─┼─────────┼─────────┼───────────┼─────────┼────────┼──┤│1│耀勝貿易有限公司 │台北銀行敦化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 │陸萬貳仟元 │TH四0四五五六│ ││ │劉耀勝 │ │ │ │二 │ │├─┼─────────┼─────────┼───────────┼─────────┼────────┼──┤│2│耀勝貿易有限公司 │台北銀行敦化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參仟壹佰元 │TH七六五一五四│本票││ │劉耀勝 │ │(到期日九十二年十月 │ │五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