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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五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五0號

聲請人
香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F0
~T48
┌──────────────────────────────────────────────────────┐
│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九八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浩恩生物科技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壹拾參萬陸仟柒佰│BR九七O九三八│  │
│ │限公司溫瑞坤   │行        │           │壹拾伍元    │四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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