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五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五0號
- 聲請人
- 香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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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九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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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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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浩恩生物科技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壹拾參萬陸仟柒佰│BR九七O九三八│ │
│ │限公司溫瑞坤 │行 │ │壹拾伍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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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