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八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八八號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甲○○
- 兼共同代理人
- 戊○○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華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E0000000~ │ │陸 │陸萬 │ ││ │ │ 八八NE0000000 │ │ │ │ │├─┼───────────────┼──────────────┼────┼───┼────┼───┤│2│華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 │ │伍 │伍仟 │ ││ │ │ 八九ND0000000 │ │ │ │ │├─┼───────────────┼──────────────┼────┼───┼────┼───┤│3│華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E0000000 │ │壹 │壹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