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九三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劉 又 菁 法 官 唐 于 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許 博 為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九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號│ │ │ │ │ │ │ ├─┼─────────┼────────┼─────────┼───────────┼────────┼────────────┤ │一│利仰實業有限公司廖│第一商業銀行仁和│貳萬參仟元 │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QA八二二八八一│六個月 │ │ │述相 │分行 │ │ │一 │ │ ├─┼─────────┼────────┼─────────┼───────────┼────────┼────────────┤ │二│利仰實業有限公司廖│第一商業銀行仁和│貳萬參仟元 │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QA八二二八八一│六個月 │ │ │述相 │分行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