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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盧彥如劉又菁唐于智

  • 當事人
    乙○○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九三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劉 又 菁 法 官 唐 于 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許 博 為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九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號│ │ │ │ │ │ │ ├─┼─────────┼────────┼─────────┼───────────┼────────┼────────────┤ │一│利仰實業有限公司廖│第一商業銀行仁和│貳萬參仟元 │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QA八二二八八一│六個月 │ │ │述相 │分行 │ │ │一 │ │ ├─┼─────────┼────────┼─────────┼───────────┼────────┼────────────┤ │二│利仰實業有限公司廖│第一商業銀行仁和│貳萬參仟元 │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QA八二二八八一│六個月 │ │ │述相 │分行 │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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