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字第31號
- 原告
-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鈴
- 訴訟代理人
- 張菊芳律師
- 被告
- 甲○○原名:簡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蔡淑玲記載,應更正為蔡淑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