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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31號

返還醫療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字第31號

原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
法定代理人
蔡淑鈴
訴訟代理人
張菊芳律師
被告
甲○○原名:簡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蔡淑玲記載,應更正為蔡淑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31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醫療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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