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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5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黃莉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59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叁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5年1月18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即證人差旅費,計溢收新台幣伍佰叁拾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莉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59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