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叁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5年1月18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即證人差旅費,計溢收新台幣伍佰叁拾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59號
李怡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叁拾元。
一、聲請人於民國95年1月18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即證人差旅費,計溢收新台幣伍佰叁拾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二、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