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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83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83號

上訴人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零捌佰零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叁仟零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變更之相關資料

,並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8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