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83號
- 上訴人
-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零捌佰零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叁仟零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變更之相關資料
,並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為承受訴訟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