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貿更㈡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貿更㈡字第1號
- 原告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原告
- Singama
- 法定代理人
- 甲○○Loo,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複代理人
- 謝諒獲律師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查原告於民國95年3月16日、95年5月3日具狀追加被告,但未記載追加被告陶志良會計師事務所之地址;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地址;李善餘會計師事務所之地址;致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地址;張溪塗之配偶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廣誠會計師事務所之地址;張素菁之配偶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東路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賢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儲蓄部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大眾商業銀行總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大眾商業銀行鳳山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玉山商業銀行總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朴子市農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美商仙妮蕾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華南商業銀行總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台北市自動販賣商業同業公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第一商業銀行總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第一商業銀行七賢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第一商業銀行高雄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板信商業銀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營業部四維辦事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高雄銀行新興分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其書狀程式顯有未合。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此部分追加訴訟。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