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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90號

判決認可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90號

原告
乙○○

           2

           ngap

           (送達代收人 趙建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甲○○間請求判決認可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1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核定為362 萬5,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6,9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3 萬327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90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判決認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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