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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71號

婚姻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71號

原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至少就被告二人於何時結婚、被告是否於明知原告與被告丙○○之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之下仍決意結婚、以及被告之結婚是否符合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52 號意旨等,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院予對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 第3 項定有明文。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件有命當事人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其記載事項詳如附表所示。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68條之1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 號│爭 點│上訴人(原被告│被上訴人(被原│支持本造主張之││ │ │)之主張及出處│告)之主張及出│證據方法或法律││ │ │ │處 │見解及出處 │├─────┼─────┼───────┼───────┼───────┤│ │ │ │ │ ││ 1 │ │ │ │ │├─────┼─────┼───────┼───────┼───────┤│ │ │ │ │ ││ 2 │ │ │ │ │└─────┴─────┴───────┴───────┴───────┘┌───────────────────────────────────┐│下、前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點附表 │└───────────────────────────────────┘◎不爭點附表(所謂不爭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 號│主張之內容及出處 │對造不爭執出處 │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 │ │ │處 │├─────┼─────────┼─────────┼─────────┤│ │ │ │ ││ 1 │ │ │ │├─────┼─────────┼─────────┼─────────┤│ │ │ │ ││ 2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盛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71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婚姻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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