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45號
- 上訴人
- 超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智字第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陸佰零伍萬零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