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3830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38304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衡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丁 ○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 紙,付款地未載,金額新臺幣柒佰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2 項、第10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柄縉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38304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