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38號
- 抗告人
- 乙○○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日立家電 (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恢復門框費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與日立家電 (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恢復門框費用等事件,因不服本院民國94年9月22日94年度簡上字第13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抗告人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