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06號
- 原告
- 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東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伍仟零伍拾萬零叁佰壹拾柒元(見本院卷第2頁之起訴聲明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叁仟貳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