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21號
- 上訴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安分公司
- 原名:台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安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 被 上訴人 松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訴字第1421號執行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