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87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東興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1787號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