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82號
- 上訴人
- 甲○○
丙○○
1號5樓
乙○○
上列上訴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188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甲○○、丙○○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叁拾貳萬玖仟貳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伍仟捌佰元;上訴人乙○○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