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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8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82號

上訴人
甲○○

      丙○○

            1號5樓

      乙○○

上列上訴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188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甲○○、丙○○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叁拾貳萬玖仟貳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伍仟捌佰元;上訴人乙○○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82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