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0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4年訴字第210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叁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0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