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816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延壽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 被告
- 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福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一二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事件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112號請求履行契約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