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9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998號
- 原告
-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開禹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葛百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瑞敏律師
- 被告
- 立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圳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訂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簽訂之採購契約,依契約內容一部份之「外購財物、勞務契約通用條款」第26點4條第1項規定「如因契約爭議所生訴訟,雙方合意以買方(即原告)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告為上開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人,亦在契約上簽名蓋章,是被告自為上開契約之當事人之一,雙方間自應受上開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原告認被告非採購契約之當事人,不受合意管轄約定之效力所及,應有誤會。查原告所所地係位於臺北市南港區,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依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前開法條規定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