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2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215號
- 上訴人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執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