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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21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215號

上訴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執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215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