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92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4年度訴字第79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9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4年度訴字第79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