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庚○○
丙○○
戊○○
癸 ○
子○○
己○○
壬○○
乙○○
丑○○
許錦山
陳信雄
丁○○
甲○○
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核定如下:
一、上訴人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拾陸萬捌仟捌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伍佰貳拾貳元。
二、上訴人丙○○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肆拾壹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
三、上訴人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伍拾肆萬壹仟玖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
四、上訴人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捌拾柒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元。
五、上訴人子○○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參拾參萬零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參佰玖拾玖元。
六、上訴人己○○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參拾陸萬零伍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
七、上訴人壬○○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肆拾萬伍仟捌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
八、上訴人乙○○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貳拾伍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
九、上訴人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貳拾陸萬玖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
十、上訴人許錦山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壹拾玖萬零肆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
十一、上訴人陳信雄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貳拾柒萬伍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伍佰零捌元。
十二、上訴人丁○○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貳拾貳萬柒仟參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
十三、上訴人甲○○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
十四、上訴人辛○○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參拾壹萬伍仟壹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