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戊○○
乙○○
丙○○
庚○○
甲○○
樓
丁○○
己○○
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新聯晴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柒佰肆拾捌萬壹仟零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