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國字第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國字第16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敗訴,自應負擔訴訟費用;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