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54號

准免為給付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54號

上訴人
甲○○(即江紹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四號准免為給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捌拾肆萬伍仟柒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柒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54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准免為給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