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54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狀所載為新台幣(下同)44,283,6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2,6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54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狀所載為新台幣(下同)44,283,6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2,6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