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 上訴人
- 丙○○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四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八號容忍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台幣35,982,147元(計算方式如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玖萬叁仟零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850地號:申報地價89,892元*428.16㎡=38,488,158.72元。 850-2地號:申報地價58,724元*161.57㎡= 9,488,036.68元。 每年租金以5%計,為 2,398,809.77元。 地上權以15年計,為35,982,146.55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