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新系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三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三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玖仟伍佰玖拾陸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陸仟肆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