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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訴人
新系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三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三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玖仟伍佰玖拾陸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陸仟肆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