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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疆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613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甲○○、乙○○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台幣12,764,284 元、4,749,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依序為新台幣186,564元、72,03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13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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