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丁○○
乙○○
辛○○
癸○○
庚○○
丙○○
戊○○
壬○○
己○○
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七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壹仟萬元,其中上訴人丁○○、乙○○、子○○、辛○○、癸○○、庚○○、丙○○、戊○○、壬○○、己○○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繳納,上訴人癸○○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