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01號
- 上訴人
- 普晙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號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萬零陸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零柒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