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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81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6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8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阿犢影片製作股份有│萬泰商業銀行忠孝│120,000元         │93年9月5日            │AB0000000       │九個月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81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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