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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98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訴訟代理人
劉寶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8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98號│├──┬───────────────┬───────┬───┬────┤│編號│ 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238 │├──┼───────────────┼───────┼───┼────┤│00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32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98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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