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他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他字第1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費用新台幣參萬陸仟壹佰伍拾陸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向本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經本院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1年度國更二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國字第24號判決確定,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30分之13即新台幣(下同)4039元(9321x13/30=4039,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74,117元之30分之13(即32,117元),共計36,156元,即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