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仲訴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仲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勁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仲訴字第4號
李怡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