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達利溫泉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勞訴字第101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8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